針對當前電信詐騙案增多現象,內蒙古包頭市銀行部門近期出台新規:今後在包頭市凡是給騙子匯出款的銀行營業網點,如果沒有盡到對上當者(萬元以上的匯款者)的告知義務,要追究櫃員和領導的責任。包頭市銀行系統近日啟動倒查機制,對今年10月至長灘島12月發生電信詐騙的營業網點和櫃員進行追責。(《南方都市報》12月30日)
  提醒客戶防騙屬於銀行的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,一度引起很大的爭議。因為道德義務不具有強制性,往往對銀行很難形成約束,而法律義務具有強制性,也使得銀行在未履行相關告之義務之後,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依據《合同法》的相關規定,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,根據合同的性質、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、協助、保密等義務。對此,有關法律人士指出,客戶至銀行辦理匯款等業務,已構成履行儲蓄存建築設計款等合同關係,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主合同的同時,也應履行因合同產生的附隨業務。因此,客戶在辦理相關匯款時,銀行理應給予安全性提示和告知,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  2011年,江蘇省鹽城市52歲的馮女士遭遇電信詐騙,在銀行櫃臺匯出45萬元巨款。被騙後,該女士以她在匯款時銀行沒有作出善意提醒和警示,致使她的巨款被騙,銀行應承擔全部責任等為由,將銀行告上了法庭。法院審理後支持了其訴求,判決銀行賠償其損失並支付這期間的利息。從這個案例不難看出,銀行未能盡到告知和提設計裝潢醒義務,將承擔法律責任。
  然而在現實中,一方面由於對責權利存在認識上的局限,另一方面由於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地位差距,再加上銀行服務質量等多種因素的影響,提醒和告知義務並沒有得到很好地落實,使得電信詐關鍵字廣告騙案件持續高發,給客戶帶來了巨大的損失。而犯罪分子手段不斷翻新,技術也不斷升級,在這種情況下,具有人才和技術優勢的銀行,理應擔負起把關者的角色。如果說連普通的網站都可以提醒用戶要“防釣”,銀行自然也不能例外。
  而要保證這一基本制度的落實,就必須釐清責任,並輔以相應的責任風險。包頭市銀行部門實行責任倒查,對不填寫告知單而發生usb萬元以上詐騙案的,要追究櫃員和相關領導的責任,既是對銀行自身的負責,更是對客戶負責的必然選擇。
  當然,這種責任不僅應當包括行政責任,還應附帶必要的經濟賠償,也不能僅限於萬元以上,而要對每筆匯款都一視同仁。總之,包頭市此舉是銀行為落實“以客戶利益為中心”邁出的可喜一步,值得稱贊。  (原標題:銀行有責任提醒客戶防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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